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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南通市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第九期、第十六期、第十九期、第二十二期),现将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通州区第二集贸市场王敬军摊位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日期:2020-03-07,规格型号:散称)
经调查,通州区第二集贸市场王敬军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5公斤,已销售2.5公斤,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区第二集贸市场王敬军摊位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属该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区第二集贸市场王敬军摊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字〔2020〕0633号)并责令改正。
二、启东朱建忠摊位(花园路市场)销售的河虾(抽样日期:2020-05-21,规格型号:散称)
经调查,启东朱建忠摊位(花园路市场)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5公斤,已销售15公斤,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启东朱建忠摊位(花园路市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及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启东朱建忠摊位(花园路市场)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处告字【2020】1-4014号)并责令改正。
三、启东市六联盟水果店销售的am皇宫鲜奶松仁玉米味冰淇淋(抽样日期:2020-05-22,规格型号:95克/袋)
经调查,启东市六联盟水果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4袋,共计1.8公斤,已销售24袋,共计1.8公斤,没有消费者退回。
经排查,储运不当,没有使用冷链配送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启东市六联盟水果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启东市六联盟水果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处字[2020]00212号)并责令改正。
四、如东县伟东酒厂生产的封缸酒(抽样日期:2020-05-19,规格型号:2L/瓶)
经调查,如东县伟东酒厂共生产该批次产品60瓶,共计120公斤,已销售60瓶,共计120公斤,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东县伟东酒厂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东县伟东酒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字【2020】1445号)并责令改正。
五、如东润和万家生活用品超市销售的砀山梨(抽样日期:2020-06-02,规格型号:散称)
经调查,如东润和万家生活用品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9.2公斤,已销售19.2公斤,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东润和万家生活用品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东润和万家生活用品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字【2020】1427号)并责令改正。
六、通州湾示范区润航超市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日期:2020-06-17,规格型号:散称)
经调查,通州湾示范区润航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8公斤,已销售6.64公斤,下架1.36公斤,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湾示范区润航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湾示范区润航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湾市监案字[2020]19号)并责令改正。
七、港闸区喆买隆购物中心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日期:2020-05-21,规格型号:散称)
经调查,港闸区喆买隆购物中心共销售该批次产品20公斤,已销售20公斤,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未有召回。经排查,种植环节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港闸区喆买隆购物中心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港闸区喆买隆购物中心免于行政处罚。
八、崇川区朱方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芸豆(抽样日期:2020-05-29,规格型号:散称)
经调查,崇川区朱方蔬菜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0公斤,已销售50公斤,产品为生鲜水产品,未有召回。
经排查,未发现当事人在销售环节有违法添加。崇川区朱方蔬菜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朱方蔬菜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案字〔2020〕292 号)并责令改正。
九、如皋市江安镇俊海百货商店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0-05-13,规格型号:散称)
经调查,如皋市江安镇俊海百货商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为防治虫害菜农使用了农药克百威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江安镇俊海百货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江安镇俊海百货商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字〔2020〕1230050号)并责令改正。
十、如皋市福客来购物中心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0-05-13,规格型号:散称)
经调查,如皋市福客来购物中心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公斤,已销售4公斤,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为防治虫害菜农使用了农药克百威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福客来购物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福客来购物中心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字〔2020〕1230049号)并责令改正。
十一、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二甲店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日期:2020-06-08,规格型号:散称)
经调查,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二甲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未有召回。
经排查,种植不当是造成上述农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二甲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二甲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字〔2020〕0907号)并责令改正。
十二、通州区金沙镇第一集贸市场王博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0-05-21,规格型号:散称)
经调查,通州区金沙镇第一集贸市场王博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公斤,已销售4公斤,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未有召回。
经排查,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不当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通州区金沙镇第一集贸市场王博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通州区金沙镇第一集贸市场王博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字〔2020〕0884号)并责令改正。
十三、南通市圣水超市通州十总加盟店销售的刀豆(四季豆)(抽样日期:2020-06-08,规格型号:散称)
经调查,南通市圣水超市通州十总加盟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未有召回。
经排查黄金城新网站,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市圣水超市通州十总加盟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市圣水超市通州十总加盟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通州市监处字〔2020〕0757号)并责令改正。
十四、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海安东湖路分公司销售的香辣牛肉(片状的)(抽样日期:2020-04-14,规格型号:110克/袋)
经调查,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海安东湖路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30袋,共计3.3公斤,已销售30袋,共计3.3公斤。已全部销售,未有召回。经排查,因生产企业在包装中,未严格抽真空包装,或包装袋不密封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海安东湖路分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海安东湖路分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十五、南通旺购超市通州四安加盟店销售的葵花籽油(抽样日期:2020-05-30,规格型号:1.8L/瓶)
经调查,南通旺购超市通州四安加盟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6瓶,共计5.4公斤,已销售6瓶,共计5.4公斤。未有召回。经排查,由于贮存不当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南通旺购超市通州四安加盟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旺购超市通州四安加盟店免于行政处罚。
十六、崇川区川贵酒业经营部销售的露酒(抽样日期:2020-07-17,规格型号:4.3L/桶)
经调查,崇川区川贵酒业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3公斤,已销售43公斤。零售,无法召回。经排查,由于厂家工艺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崇川区川贵酒业经营部能提供上家资质,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川贵酒业经营部免于行政处罚。
十七、崇川区国怀百货超市销售的陇西堂酱菜(抽样日期:2020-07-20,规格型号:散称)
经调查,崇川区国怀百货超市共生产该批次产品3公斤,已销售3公斤。未召回相关商品。
经排查,可能是生产者在加工制作中的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国怀百货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国怀百货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0〕450号)并责令改正。
十八、崇川区国怀百货超市销售的五香干榨菜(抽样日期:2020-07-20,规格型号:散称)
经调查,崇川区国怀百货超市共生产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召回相关商品。
经排查,可能是生产者在加工制作中的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崇川区国怀百货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国怀百货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处字〔2020〕450号)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