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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网站消息8月15日消息,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三)。
(一)食品名称:梭子蟹;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年8月15日;被抽样单位:中兴镇广福农贸市场皮仁亮;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中兴镇广福农贸市场皮仁亮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20kg,已销售20kg。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中兴镇广福农贸市场皮仁亮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黄金城新网站,对当事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食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2年11月3日;被抽样单位:上海近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食堂);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近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食堂)采购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3.01kg,已使用3.01kg。因该单位所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全部用于抽检,故无召回。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近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食堂)采购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能提供涉案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案食品的采购票据复印件和涉案食品的检测单,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食品名称:昂刺鱼;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年8月16日;被抽样单位:中兴镇广福农贸市场程乃贵;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中兴镇广福农贸市场程乃贵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3.5kg,已销售9.185kg,损耗4.315kg(因天气炎热死掉的鱼)。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中兴镇广福农贸市场程乃贵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已售出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404.14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当事人采购上述昂刺鱼时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食品名称:梭子蟹;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年8月15日;被抽样单位:中兴镇广福农贸市场李小多;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中兴镇广福农贸市场李小多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36kg,已销售36kg。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中兴镇广福农贸市场李小多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食品名称:山水梨;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年8月15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馨果佳园水果商店;不合格项目:氧乐果。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馨果佳园水果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3.35kg,已销售6.1kg,损耗7.25kg(因天气炎热变质的山水梨)。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馨果佳园水果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为食品经营单位,已售出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 元,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73.2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当事人采购上述山水梨时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食品名称:大片面筋(调味面制品);规格型号:14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5月20日;标称生产企业:禹州市郭连镇南方食品厂;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菁璇食品商店;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菁璇食品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20袋,已销售20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县菁璇食品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为食品经营单位,已售出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18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当事人采购上述“大片面筋(调味面制品)”时未查验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食品名称:老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08-14;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华联超市便利店;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华联超市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8千克,已销售8千克,下架处理0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华联超市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7000元。同时,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华联超市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一)食品名称:梭子蟹;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08-13;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刘云食品商店;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刘云食品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0kg,已销售10kg,下架处理0kg。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刘云食品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经营镉(以Cd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梭子蟹的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食品名称:梭子蟹;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8月13;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源航水产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35.5千克,已销售35.5千克,下架处理0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源航水产品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销售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梭子蟹的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上海市崇明区源航水产品经营部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食品名称:梭子蟹;购进日期:2022年8月17日;被抽样单位:上海稳的福水产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稳的福水产品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0千克,已销售0千克,下架处理0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稳的福水产品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销售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梭子蟹的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上海稳的福水产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食品名称:长豆角;购进日期:2023年3月15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众悦食品商店;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噻虫胺、倍硫磷。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众悦食品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70千克,已销售70千克,下架处理0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众悦食品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977.2元,罚款7000元。同时,上海市崇明区众悦食品商店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食品名称:草虾;购进日期:2023年2月23日;被抽样单位:陈朋瑛;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陈朋瑛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5千克,已销售5千克,下架处理0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陈朋瑛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380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食品名称:餐盘;规格型号:个;生产日期:2023年2月21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大新中学;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完善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并进行立案调查。
上海市崇明区大新中学食堂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四、上海新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食堂)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餐盘;规格型号:个;生产日期:2023年2月22日;被抽样单位:上海新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完善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并进行立案调查。
上海新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食堂)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食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2年9月28;被抽样单位:杜福建;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杜福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0千克,已销售10千克,下架处理0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杜福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441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食品名称:香蕉;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年10月9日;标称生产企业:/;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比拾惠超市;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比拾惠超市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7.5千克,已销售7.5千克,下架处理0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比拾惠超市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49.5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食品名称:生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6日;标称生产企业:/;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华慧酒家;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华慧酒家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3千克,已销售3千克,下架处理0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县华慧酒家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周燮峰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30千克,已销售30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周燮峰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食品名称:香蕉;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永见食品店;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永见食品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70千克,已销售70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县永见食品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630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十、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大新店散装基地直供草鸡蛋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散装基地直供草鸡蛋;规格型号:22kg/箱;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9日;被抽样单位: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大新店;不合格项目:甲硝唑。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大新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22千克,已销售22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大新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食品名称:盘子(环节);生产日期:2023.2.20(消毒日期);被抽样单位:上海莱韵毛纺织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莱韵毛纺织有限公司被抽样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供消费者使用的盘子未清洗干净导致。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已就抽检不合格在单位食堂内部进行了通告同时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并提供了整改报告。
(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的违法行为。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处罚。
(一)食品名称:生姜;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许娜娜;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许娜娜在从多个供货商处购入多批次生姜后于2022年8月15日在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盘西农贸市场以14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许娜娜于2022年9月16日贴出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批次生姜,召回期间无消费者退回产品。
(三)许娜娜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1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食品名称:生姜;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岳平平;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岳平平在从多个供货商处购入多批次生姜后于2022年8月15日在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盘西农贸市场以14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岳平平于2022年9月16日贴出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批次生姜,召回期间无消费者退回产品。
(三)岳平平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1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