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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富能源:新疆天富能源股份黄金城新网站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版)

发布日期:2024-01-04 00:46浏览次数:

  一、本报告书系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中新建电力集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能源”、“上市公司”、“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天富能源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 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过户程序。本次收购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国有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收购人在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七、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

  三、关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其他情形

  一、未来12个月对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及类似的安排 .......... 43

  二、前6个月内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情况 ..................... 44

  资产重组设立新公司 指 兵团国资委以其持有的兵团电力集团100%股权及10亿元货币出资,天富集团以其持有的天富能源461,775,740股股份出资,七师国资公司以其持有的锦龙电力集团68.76%的股权出资,各方共同设立中新建电力集团。

  本次收购 指 天富集团以其持有的天富能源461,775,740股股份向中新建电力集团出资,出资完成后,中新建电力集团持有天富能源461,775,740股股份,占天富能源总股本的比例为33.49%,从而成为天富能源控股股东的行为

  《资产重组暨出资设立新公司框之架协议》 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七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重组暨出资设立新公司之框架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董事提名权委托协议》 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董事提名权委托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 指 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之补充协议》

  《准则1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量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大数据服务,财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 (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教育咨询服务 (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企业管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务培训 (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日用百货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肥料销售黄金城新网站,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农副产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煤炭及制品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东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七师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天富集团持有中新建电力集团33.71%股权1,并拥有中新建电力集团81.10%股权的表决权,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八师国资委直接及间接控制天富集团92.30%的股权,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八师国资委系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收购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二)收购人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1 中新建电力集团注册资本100亿元,天富集团以7.30元/股的价格向中新建电力集团出资461,775,740股股份,作价33.71亿元,占中新建电力集团股权的比例为33.71%。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天富集团除持有收购人股权及天富能源股权外,其下属主要一级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 石河子市天富智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 100%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石河子市天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85,280.00 100% 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新疆天富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00.00 100% 养老机构的设计、经营、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养老产业的信息咨询及培训;养老行业的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食品、饮料加工及销售;康复治疗及病房护理设备的设计、加工、销售;物业管理;房屋及场地的租赁;信息技术研发;网络工程设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家用电器及机电设备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家具、文化用品、水果、蔬菜、家禽、生鲜肉、禽蛋、饲料、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五金的销售(并利用互联网从事上述商品的销售);网上贸易代理;代居民收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票务代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新闻、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金融信息除外);广告设计、代理、制作及发布;知识产权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汽车租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图书、音响制品的销售;针织纺品、化妆品、装饰材料、汽车配件、润滑油、体育用品、钟表、眼镜、玩具、陶瓷制品、珠宝首饰、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的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4 石河子天富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230.06 100% 工艺美术品、日用百货的销售;打字、复印、染洗服务;房屋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 新疆大白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6,700.00 100% 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装卸搬运;公共铁路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工程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石河子开发区天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775.00 100% 新材料,新能源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及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高性能活性炭在民用吸附领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新疆天富汇智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500.00 100% 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招生辅助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安全评价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新疆天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417.49 51% 供应链管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报关业务;国际班轮运输;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公共铁路运输;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包装服务;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集装箱租赁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国际船舶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住房租赁;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 售;仪器仪表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移动通信设备销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针纺织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智能农机装备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办公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新疆新铁富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00.00 51%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汽车租赁;多式联运;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除外);城市配送;装卸搬运;机械设备、房屋、场地租赁;货物运输代理;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金融类信息除外);物流信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农产品初加工;贸易代理;农副产品收购及销售;金属制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农产品、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除外)、五金产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汽车配件、煤炭、焦炭、化肥、钢材、石材、矿产品(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除外)、塑料制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 新疆天富天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5,000.00 51% 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11 新疆天富现代服务有限 500.00 100.00% 工业区、生活区物业管理服务,公寓楼的管理服务,餐饮管理,房屋维修,小区绿化,小区道路维修,

  公司 市政养护服务,家政服务,苗圃、花卉、树木的种植与培育,房屋租赁,物流配送,园林景观设计与施工,农副产品销售,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路灯安装,金属结构件制作,电梯维护,装饰装修工程,打字复印,广告制作,汽车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车辆业务代理服务、汽车维修服务、汽车装饰服务;汽车、汽车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保温材料的生产及销售;日用百货、文化办公用品、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的批发、零售,卷烟零售;水果、蔬菜、生鲜肉、禽蛋、水产品的销售;服装鞋帽、消防安保器材的销售;保安服务(巡逻、守护、门卫、安全检查);生活饮用水;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管道工程施工;管道配件、水表及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 新疆天山军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0 100.00% 牛的饲养、畜牧服务业、屠宰及肉类加工,生鲜乳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八师国资委下属主要一级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 石河子富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3,699.98 90.00% 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石河子市国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 100.00% 生活饮用水、供水、排水、供热,对电力、热力、城市基础设施及其他能源项目的投资,污水处理;电力行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备维修的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石河子小拐幸福资产管 200.00 100.00% 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4 石河子钟家庄天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0.00 100.00% 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 石河子市锦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80,000.00 100.00%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320,000.00 90.00% 氯碱生产销售;硫酸、盐酸、氢氧化钠(片碱、粒碱、固碱、液碱)次氯酸钙、次氯酸钠、石灰、高沸物(二氯乙烷)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14-丁二醇、乙二醇、化学制品、固汞催化剂、水泥及水泥制品、塑料制品、碳酸钙、碳酸钠的生产与销售;钢材、建材、畜产品、机械设备、化工产品的销售;种植业、养殖业,节水农业技术推广,节水农业工程技术研究,进出口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物业管理,自建铁路专用线的轨道运输;装卸与搬运;检测设备技术咨询与服务;机器设备租赁服务;模具、零配件加工与制作;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及代理;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报检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销售,信息技术服务与咨询,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网络综合布线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工业监控设施的销售、安装和维护,网站设计、制作和维护;农业规划设计、农业技术研发与推广、农作物的种植和销售、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工程设计、施工、承包、技术转让;火力发电,供热,电、蒸汽的销售,电气试验;车辆租赁;餐饮服务;电石、煤及煤制品的销售;矿产品、金属材料的销售;招生辅助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 310,867.00 86.28% 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经营,引资,投资,咨询;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4,137.81 92.30%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电力能源资产运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金融信息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工业设备维护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备维修、设备租赁;节能技术推广服务;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新建电力集团依法自主从事电力行业经营活动,承担兵团发展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运营、管理主体职责,加快推进新能源项目建设,以最大程度发挥风光火储等多种能源形式的互补作用,提升兵团新能源消纳比例,引领示范打造绿色低碳新型电力系统,打造全疆最大的集发供调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

  收购人于2023年8月28日注册成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成立不足一年,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四、收购人在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新建电力集团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新建电力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天富能源外,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天富集团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天富能源(间接持股)外,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八师国资委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序号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简称和代码 收购人实际控制人直接/间接控制的表决权比例 上市地点 备注

  1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业(600075.SH) 50.27% 上海证券交易所

  2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赛股份(600540.SH) 9.80% 上海证券交易所

  3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牧业(300106.SZ) 41.8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中新建电力集团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为深入贯彻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政策,通过企业间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着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兵团电力产业链链主企业,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兵团新型电力系统。根据兵团党委关于组建中新建电力集团部署要求,按照“就地开发、就地消纳”原则,发挥兵团第七师、第八师区域源网荷一体、发供一体运营优势,率先在兵团第六、七、八师加快推进新能源项目建设,以最大程度发挥风光火储等多种能源形式的互补作用,提升兵团新能源消纳比例,引领示范打造绿色低碳新型电力系统,推动兵团能源结构、产业结构转型。

  本次收购是天富集团拟以其持有的天富能源461,775,740股股份向中新建电力集团出资,出资完成后,中新建电力集团将直接持有天富能源33.49%的股权,成为天富能源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出售、转让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但是不排除因收购人业务整合、资本运作等事项而产生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之情形,如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1、2023年8月1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出具《兵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2、2023年8月13日,兵团国资委、天富集团与七师国资公司签署《资产重组暨出资设立新公司之框架协议》。

  3、2023年12月18日,兵团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对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兵国资发[2023]70号),原则同意修订中新建电力集团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兵团国资委的出资比例由45.40%调整至47.39%;天富集团股权出资占比33.71%保持不变;七师国资公司的出资比例由20.89%调整至18.90%。

  4、2023年12月22日,兵团国资委与天富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和《董事提名权委托协议》。

  5、2023年12月22日,中新建电力集团与天富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6、2023年12月25日,兵团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同意天富集团以所持天富能源股份向中新建电力集团出资的批复》(兵国资发[2023]74号),原则同意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所持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461.775.740股股份(占天富能源总股本的 33.49%)向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出资价格为提示性公告日 2023年8月13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最终出资价格 7.30008 元/股,出资金额 33.71亿元,占中新建电力集团 33.71%股权。

  7、2023年12月25日,八师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同意天富集团以所持天富能源股份向中新建电力集团出资的批复》(师国资权[2023]48号),根据兵团国资委批复意见,同意天富集团以所持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61.775.740 股股份(占天富能源总股本的 33.49%)向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出资价格为提示性公告日 2023年8月13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最终出资价格 7.30008元/股,出资金额 33.71 亿元,占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3.71%股权。

  8、2023年12月28日,中新建电力集团与天富集团签订《之补充协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尚需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本次收购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收购前,中新建电力集团未持有天富能源的股份。天富集团持有天富能源461,775,74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3.49%。上市公司与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系图如下:

  本次收购是天富集团拟以其持有的天富能源461,775,740股股份向中新建电力集团出资,出资完成后,中新建电力集团将直接持有天富能源33.49%股份并成为其直接控股股东。

  本次收购后,中新建电力集团持有天富能源461,775,740股股份,占天富能源总股本的33.49%。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如下图所示:

  2023年8月13日,兵团国资委(甲方)、天富集团(乙方)、七师国资公司(丙方)签署了《资产重组暨出资设立新公司之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依法持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兵团电力集团”)100%的股权;乙方持有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天富能源”)33.49%的股权;丙方持有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锦龙电力集团”)68.76%的股权;甲、乙、丙各方拟以上述各方分别持有的股权并配套相应货币资金及有关资产共同出资设立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为准,以下称“新公司”或“中新建电力集团”),中新建电力集团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后期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可适时增加注册资本。

  3、根据《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新公司之出资涉及非货币出资及国有股权,因此,本次新公司设立涉及的非货币出资及国有股权需要履行审计、评估等程序,为此本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尽快共同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各方拟出资股权进行审计、评估。在审计评估完成且评估报告完成备案后,本协议各方在评估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各方的出资金额,并签署书面出资协议。

  4、新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结构。兵团国资委同意在新公司设立后将其所持新公司全部股权的表决权无条件委托天富集团行使。委托期限5年,委托期间内委托权不可撤销,并由兵团国资委与天富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新公司设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提名2名(表决权委托期间由乙方提名)、乙方提名2名、丙方提名2名,职工董事1名。新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提名2名(表决权委托期间由乙方提名)、 乙方提名1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新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新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根据经营需要依法设置。

  5、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原则,为充分发挥天富集团现有技术团队优势,加快实施能源项目建设,同时落实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要求,甲方和丙方同意在三方协商一致并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后委托乙方负责中新建电力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由各方另行签署。

  6、为有效避免中新建电力集团下属的锦龙电力集团、新疆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上市公司天富能源产生的同业竞争事宜,新公司承诺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的合适时间内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由各方另行签署。

  2023年12月22日,兵团国资委(甲方、委托方)与天富集团(乙方、受托方)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委托期限内,将其持有中新建电力集团47.39%股权(因资本公积转增等导致甲方所持股权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增加的,新增的股权自动纳入委托范围)(委托授权范围详见本协议第2.1款,下称“委托股权”)对应的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以下统称为“表决权”)委托乙方行使。

  1.2 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甲方对委托股权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因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其他权利;不影响甲方对中新建电力集团行使党的建设、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权利。

  1.3委托期限暂定为5年,自目标公司成立之日起算,具体委托期限以兵团党委关于委托期限有关决策部署为准。

  1.4 表决权委托期间内,双方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同时委托方承诺委托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8个月内不对外转让。

  2.1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委托股权的下述股东权利(下称“委托权利”):

  (1)依法行使投票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等);

  (3)依法提出股东会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会会议;

  (4)届时有效的相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下称“中国法律”)规定的股东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5)公司章程项下的股东权利(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股东权利)。

  就委托股权,乙方不享有以下权利:(1)所有权;(2)收益权;(3)知情权;

  (4)处分权;(5)甲方对中新建电力集团行使党的建设、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权利;(6)优先购买权。

  乙方行使委托权利不得侵犯甲方、中新建电力集团的权益,否则应当赔偿给甲方、中新建电力集团造成的全部损失。

  2.2 委托期限内,受托方行使上述表决权无需另行取得委托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若为完善法定程序等有必要需要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签署相关文书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的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同时,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国资管理规定,中新建电力集团公司章程的除外。

  2.3 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履行委托权利,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或损害甲方、中新建电力集团的行为,否则应当赔偿给甲方、中新建电力集团造成的全部损失。在前述前提下,对乙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甲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2.4甲方对委托股权享有的处分权的行使:委托期限届满前,甲方向第三方转让、赠与或质押标的股权的,应获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同时甲方应确保届时受让方/被赠与方自受让/被赠与之日起至委托期限届满前继续遵守本协议的义务。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利益受损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日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4.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的规定。

  4.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由此导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各方在本协议中标明的通讯地址,是各自现实、有效的通讯地址,并作为各方将来进行诉讼时,送达的有效地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书面通知或往来函件,可以采用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短信的方式,寄往各方在本协议中标明的通讯地址,以先到达的时间为准。一方向他方在本协议中标明的地址发送的通知、函件,以查无此人或收件人拒绝接收为由被退回的,视为已送达。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在变更事由发生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因变更地址的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及时通知他方地址变更事项而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的,视为已送达。各方同意,如果各方之间的纠纷以诉讼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本协议通知条款约定的各方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号码完成民事审判中的所有送达程序,各方均无异议。

  6.3本协议自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终止:(1)委托期限届满,如各方未就续期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2)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终止本协议的书面文件;(3)甲方不再持有任何委托股权;(4)委托期间本协议与兵团党委有关决策部署不一致的。

  2023年12月22日,兵团国资委(甲方)与天富集团(乙方)签署了《董事提名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委托乙方的事项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甲方依据《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享有的目标公司董事会中2名董事的提名权(以下简称“董事提名权”),并对前述乙方提名的2名董事(以下简称“提名董事”)进行日常管理,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书面汇报管理情况。

  2.委托期限暂定为5年,自目标公司成立之日起算(以下简称“委托期限”),具体委托期限以兵团党委关于委托期限有关决策部署为准。

  1.乙方本着善意、负责原则,依照本协议约定对目标公司行使甲方享有的向目标公司股东会提名2名董事的权利。

  2.乙方确保提名董事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保证提名董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各项职权、承担相应义务。提名董事依据《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享有相应权利。

  1.委托期限内,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董事提名权,代表甲方向目标公司股东会提名2名董事人选,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提名的董事的薪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目标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均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各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导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1.各方在本协议中标明的通讯地址,是各自现实、有效的通讯地址,并作为各方将来进行诉讼时,送达的有效地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书面通知或往来函件,可以采用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短信的方式,寄往各方在本协议中标明的通讯地址,以先到达的时间为准。一方向他方在本协议中标明的地址发送的通知、函件,以查无此人或收件人拒绝接收为由被退回的,视为已送达。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在变更事由发生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因变更地址的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及时通知他方地址变更事项而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的,视为已送达。各方同意,如果各方之间的纠纷以诉讼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本协议通知条款约定的各方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号码完成民事审判中的所有送达程序,各方均无异议。

  2023年12月22日,天富集团(甲方)与中新建电力集团(乙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一致同意,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时的价格不低于天富能源发布提示性公告的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天富能源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之中的较高者,最终确定为7.30元/股。

  2、双方确认,鉴于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系因甲方以标的股权向乙方出资而产生,双方不需要实际履行标的股份转让价格的支付。

  2、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日起,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过渡期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之日止。过渡期间内产生的损益均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税、费由本协议双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2、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石河子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协议生效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由本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确定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签署的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或宣告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3、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概不可由任何一方转让予任何第三方。

  4、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之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5、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和送达均应通过本协议首部列明的途径进行。任何一方的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均应书面通知对方。

  6、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其余用于办理协议确认、过户登记等手续。

  2023年12月28日,天富集团(甲方)与中新建电力集团(乙方)签署了《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将《股份转让协议》“(三) 股份过户登记 1、甲乙双方积极配合,尽快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事项。2、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日起,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修改为“(三) 股份过户登记 1、甲乙双方积极配合,尽快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事项。2、本协议生效之日,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双方同意,将《股份转让协议》“(四)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之日止。过渡期间内产生的损益均由甲方享有或承担。”修改为“(四)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之日止。过渡期内标的股份产生的损益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3、本补充协议是对《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内容的补充,与《股份转让协议》构成双方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完整协议。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1)为签署及履行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双方均已获得应取得的批准及授权;

  5、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其余用于办理协议确认、过户登记等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共计 461,775,740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尚需获得的批准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之“三、本次收购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之“(二)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收购为天富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中新建电力集团出资的方式进行,不涉及现金交易对价,也不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形,因此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借贷以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本次收购为天富集团将其持有的天富能源461,775,740股股份(占天富能源总股本的33.49%)出资设立子公司中新建电力集团。本次新设完成后,中新建电力集团将直接持有天富能源33.49%的股份并成为其直接控股股东。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八师国资委,本次收购并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因此,本次收购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天富能源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购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收购方式”之“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关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其他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时,上市公司董事会需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情况以及解决方案进行披露,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发表意见。

  针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天富集团及关联方经营性往来余额情况、关联担保余额情况及解决方案如下: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天富能源应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款项余额12,473.00万元,系源于天富能源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产生的经营性往来,其具体情况如下:

  其他应收款 石河子开发区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26.38 控股股东的孙公司

  以上天富能源与天富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已履行以下内部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2023年1月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2023年1月18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公司2023年6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经营性往来余额系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形成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对应的关联交易已履行公司的审议和披露程序,董事会同意相关应收款项的收回按照业务合同约定执行。上述应收款项的收回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023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经营性往来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余额解决方案的议案》,2023年12月19日,天富能源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经营性往来余额系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形成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款项,对应的关联交易已履行公司的审议和披露程序,公司及相关主体就解决上述关联方经营性往来余额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我们认为不会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富能源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为天富集团提供担保额度(余额)610,000.00万元,天富集团相对应的债务规模为498,893.41万元。天富能源为天富集团提供已经股东大会审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担保额度98,500.00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富集团为天富能源提供担保额度1,036,417.00万元,天富能源相对应的债务规模为 742,830.42万元。

  上述关联担保的余额系源于公司与天富集团之间历史上基于合理商业目的发生的,且已经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互保形成的关联担保事宜,关联董事已于董事会审议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已于股东大会审议时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关联担保事宜发表独立意见,是公司历史上合规担保的延续。

  鉴于天富能源和天富集团之间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互保,针对关联担保余额事项,以及未来天富能源新增借款的担保安排,中新建电力集团、天富集团、天富能源承诺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天富能源存量借款担保余额继续由天富集团提供担保,天富能源增量借款由中新建电力集团或天富集团提供担保

  为了继续支持天富能源的发展,天富能源存量借款担保余额继续由天富集团提供担保,天富能源增量借款由中新建电力集团或天富集团提供担保。

  (2)2025年6月30日前天富能源新增为天富集团的担保由中新建电力集团提供反担保,2025年6月30日后天富集团增量借款由中新建电力集团提供担保

  基于天富能源和天富集团双方互保的需要和延续,本承诺函出具日至2025年6月30日前,天富能源新增为天富集团贷款提供的担保由中新建电力集团提供反担保;自2025年6月30日后,天富能源不再为天富集团新增贷款提供担保,由中新建电力集团或其他主体为天富集团新增贷款提供担保。

  天富能源为天富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均已设置反担保措施,历史上天富集团及其关联方均按期或提前还款,未发生逾期还款的情形,不存在由天富能源代为清偿或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天富集团及其关联方将按期归还借款,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

  2023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经营性往来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余额解决方案的议案》,2023年12月19日,天富能源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天富能源为天富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均已设置反担保措施,历史上天富集团及其关联方均按期或提前还款,未发生逾期还款的情形,不存在由天富能源代为清偿或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天富集团及其关联方将按期归还借款,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往来和关联担保余额情况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任何未清偿对天富能源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拟自天富集团受让的天富能源股份质押、担保等限制转让的情形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收购方式”之“三、本次收购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及股份转让的其他安排”。

  收购人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免除发出要约事项发表了整体结论性意见,详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一、未来12个月对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或详细计划。

  收购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后续需要筹划相关事项,收购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未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收购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章程提出修改的计划,如果收购人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及公司治理的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适当合理及必要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天富集团承诺将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财务核算体系和劳动、人事等管理制度,与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完全分开,保持独立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天富集团为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性,特出具承诺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企业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本公司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天富能源主要从事电力与热力生产、供应,天然气供应,城镇供水及建筑施工等业务,主要为新疆石河子地区提供电、热、水、天然气等综合能源服务。

  本次收购是天富集团拟以其持有的天富能源461,775,740股股份向中新建电力集团出资,出资完成后,中新建电力集团将直接持有天富能源33.49%股份并成为其直接控股股东。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新建电力集团仅持有天富能源的股份,暂无其他对外投资。中新建电力集团主要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需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从事电力行业经营活动,承担兵团发展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运营、管理主体职责,加快推进新能源项目建设,以最大程度发挥风光火储等多种能源形式的互补作用,提升兵团新能源消纳比例,引领示范打造绿色低碳新型电力系统,打造全疆最大的集发供调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为兵团的发展做出贡献。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避免因同业竞争事项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中新建电力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天富集团在遵守天富集团历次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内容的基础上,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共同控制、管理、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

  3、本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投资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若本公司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出现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之情况,则本公司投资及本公司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公司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次收购前,中新建电力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产权控制关系;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中新建电力集团及下属公司之间的交易将构成关联交易。

  为规范和减少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中新建电力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天富集团已做出承诺并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确保天富能源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具备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以及其他辅助配套的系统。

  2、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对天富能源的控制权谋求与天富能源及其下属企业优先达成交易。

  3、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避免、减少与天富能源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必要的交易。若存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交易,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天富能源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天富能源《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天富能源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天富能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及赔偿因此给天富能源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对现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因此,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及类似的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即2023年12月22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即2023年12月22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前六个月内,收购人现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收购人成立于2023年8月28日,成立不足一年,暂无相关的财务信息。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如果法人收购人成立不足一年,则应当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为八师国资委,无经营性业务及可供披露财务报表,收购人控股股东为天富集团,本次收购披露收购人控股股东天富集团财务资料。

  收购人控股股东天富集团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3)第021811号),审计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后附的合并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天富集团2022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关于收购人控股股东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制度、会计政策详情,请参见备查文件收购人关于财务资料的说明及收购人控股股东最近三年财务资料。最近三年,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新的会计政策外, 收购人及控股股东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相关决策文件;就本次收购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4、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资产重组暨出资设立新公司之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董事提名权委托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等;

  6、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重大交易的说明;

  8、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未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9、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0、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等承诺函;

  11、收购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上市公司名称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新疆石河子市北一东路2号

  收购人名称 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购人注册地 新疆石河子市52小区北一东路2-J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收购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是 □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收购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其他□(请注明)

  收购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无 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

  本次收购股份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普通股 变动数量:461,775,740股 变动比例:增加33.49%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对应股份变更登记完成后

  是否免于发出要约 是 √ 否 □ 本次收购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天富能源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购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是 √ 否 □ 中新建电力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 □ 否 □ 不适用,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出资,不涉及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是 √ 否 □ 备注:详见本报告书相关内容。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4、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收购报告书及其附表。

+63 9619666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