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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城新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7号

发布日期:2024-01-01 09:50浏览次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柑橘类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柑橘进口。现将进口老挝柑橘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柑橘类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输华柑橘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须经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以下简称“MAF”)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检疫要求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MAF向GACC提供,GACC将在官方网站公布注册名单。

  1.所有输华柑橘果园应重点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和综合治理。

  2.输华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如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等。

  3.MAF应监督与指导出口果园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治理,全年进行有害生物监测;除视觉检查外,还应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式对有害生物进行诱集监测,如在果园内悬挂实蝇信息素诱捕器,利用黄色粘虫板进行物理监测等。

  4.一旦监测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立即采取化学或物理等综合防治。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MAF需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应GACC要求提供。

  6.输华桔和柠檬出口前须在注册的冷处理设施进行冷处理,具体操作规程见附2。

  2.加工过程应经人工挑选和清洗,也可以进行采后杀菌剂处理,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等,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虫卵、病原孢子、蚧虫、螨、粉虱等,保证输华柑橘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杂质等。

  2.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明“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果名称、产地(省、区)、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

  4.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1.在本公告生效后的2年内,MAF需按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柑橘实施抽样检查,如没有发现检疫问题,则随后抽样比例降低到1%。其中,须对每批抽取样品中的30个果实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

  2.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并暂停相关果园和包装厂本季节出口资格。

  桔和柠檬的植物检疫证书上须注明冷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和冷处理设施注册号等信息。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柑橘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该批货物将在进境口岸进行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的,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否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截获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有效的检疫除害处理。GACC将立即向MAF通报,告知有害生物的具体种类、相关植检证书编号、果园及包装厂的注册号、集装箱箱号等信息,并视情况暂停从相关果园和/或包装厂进口柑橘。MAF应查清原因,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改,直到再次符合GACC相关要求。

  根据老挝柑橘疫情发生动态及口岸截获情况,GACC将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MAF协商,以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或相应检疫风险控制措施。为确保管理措施及操作要求得到有效实施,根据有关程序和规定,双方可对议定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和评估。

  本议定书选择使用的果袋应为抗风、防水、透气性好的专用纸袋,能防病菌及害虫入侵。

  套袋时间应在果实膨大后期黄金城新网站。不同地区根据气候、海拔等因素作适当调整,但套袋时间应在60天以上。

  撑开袋口托起袋底,使通气孔张开袋体膨起,果实在袋内悬空,扎紧袋口。套袋时候注意三点:第一,单果套袋,或者多果套袋作为备选项;第二,必须将袋口扎紧;第三,必须将通气孔张开。

  根据不同树势、树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载果量,疏除小果、畸形果、病虫果、过密果等,力争做到套袋果实分布均匀,大小基本一致。

  根据田间病虫害及发生周期,套袋前采取适当防治措施。必要时,按照农药使用规范喷药防治。

  根据柚子长势,合理采取疏枝摘叶等措施,改善树体通风透光条件,减少病虫害发生。合理使用农药,推广物理和生物防治技术,减少病虫发生。

  为防止实蝇等有害生物再感染,柚子采收需随同套袋一并采收,及时送到包装厂,按要求进行脱袋,并剔除劣果。

  2.MAF官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的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3.MAF官员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柑橘装运前处理的设施的注册,该注册包括说明以下内容的文件:

  (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4.在每个柑橘出口季节开始之前,MAF需向GACC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5.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3.在处理完成时,MAF官员将用本款第1条提及的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1.上托盘的水果必须在MAF官员的监管下将上托盘的经预冷过的水果装入冷处理室,也可由出口商自行预冷。

  2.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4.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开始计时。

  5.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MAF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三款”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1.在完成指定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第三款”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需要时提供给GACC审核。

  2.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多个探针)记录读数应相应的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由MAF官员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果实。

  4.MAF官员必须在确认某处理成功之前签字确认上述记录和统计值,且应GACC要求,提供上述记录以供审核。

  5.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下,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1.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MAF官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1.MAF官员用编码的封条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2)如果果实转移到另一贮存室内存贮,则必须用经MAF批准的可靠的方式转移且另一贮存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1.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包装厂或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必须写进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内。

  2.柑橘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含由MAF官员签字确认的温度记录和温度统计数据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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